疫情中勞動糾紛的這九大問題,如何應對?
公司拖欠工資怎么維權?員工在家辦公工資標準怎么定?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怎么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一些員工和企業之間出現勞動糾紛。近日,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田明做客《網絡在線問政》,就“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方面工作與網友們交流。以下九大典型問題,看清官方回復。
1、企業拖欠工資怎么維權?
問:單位去年12月份部分工資沒給發,1月份工資拖欠了半個月只發了三分之一。2月份的五險沒給繳納,請問怎么維權?
田明:疫情期間,你可以通過”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手機舉報投訴平臺“隨時隨地舉報投訴,辦理途徑如下:
①微信公眾號。進入微信公眾號“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我要辦事”-“辦事大廳”-“勞動監察”。
②手機APP。下載“青島人社”APP,安裝打開,首頁最下方找到“勞動監察”。
③撥打咨詢電話82670331。
2、維權做好等3個月的準備
問:2019年在公司工作,目前已離職,欠薪4個月,勞動保險7個月沒繳,已投訴到12345和當地勞動稽查部門。2019年12月份投訴的、投訴時間大約有3個月,到目前還沒有處理結果。
田明:根據《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三十個工作日。建議您聯系已受理投訴案件的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了解案件調查處置結果;如您沒有受理部門聯系方式,也可以撥打咨詢電話82670331,幫您查詢聯系方式。
3、在家辦公工資標準怎么定?
問:在其他員工正常復工的情況下,員工甲3月中旬才能到崗,期間是在家辦公,2月按照正常出勤,3月是可以按照生活費標準發放嗎?是需要雙方協商還是可以直接執行?
田明:疫情期間居家辦公的,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發放;無約定的,企業可以參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按照職工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折算計算工資報酬。折算后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且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職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基本生活費。
4、疫情期間仲裁延遲受理怎么辦?
問:由于是非青島本地戶口,公司沒有給繳納社保,沒有青島社保記錄,無法通過青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進行網上勞動仲裁申請。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疫情為由又不接受現場受理,這讓勞動者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田明: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待疫情消失后,仲裁機構將及時安排開庭審理。
5、五種情況可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問:我想問一下疫情結束后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按照員工所在單位年限補償怎么辦?中途由a單位換到b單位怎么計算賠償金?實際是一個單位的。
田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有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除因勞動者本人過失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如果因經濟補償等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6、因單位拖欠工資辭職可申請補償嗎?
問:我妻子在一家公司上班半年左右,公司一直沒有給投保,工資發放也不及時,所以我妻子今年2月份辭去該工作。到目前為止,年前還有兩個月的工資沒有支付。在公司一直沒有給勞動者投保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公司是不是應該及時支付拖欠的工資?公司是否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田明: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可到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另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7、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么算?
問:企業現在協商停薪留職、疫情結束后就辭退,補償金怎么算呢?
田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有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除勞動者本人過失外,用人單位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發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公司注銷后監察投訴就無效了嗎?
問:公司昨天在工商局提交注銷,注銷原因為協議解散。我們提起的監察投訴就無效了嗎?
田明:您已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處理期間,用人單位申請注銷,您可將該情況及時告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該情況通報給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9、青島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多少?
問:企業無端給職工轉崗合法嗎?青島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田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變更工作崗位應建立在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能隨意轉崗。
目前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內容來源:大眾網 記者 劉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