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仲裁報告:三名檢測人員資質均符合條例 身為建筑工人并無影響
網易體育3月4日報道:
距離2月28日CAS宣布孫楊禁賽八年已過去整整5天時間,在得知遭到禁賽的幾天時間內,孫楊曾連發數條微博,質疑藥檢當晚樣品收集人員的資質,而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布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仲裁報告中,分別對于興奮劑檢查官(DCO)、興奮劑檢測助理(DCA)、血樣采集助理(BCA)的身份資質進行了專業性的解釋。
孫楊表示,在2018年9月4日藥檢過程中,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現場樣品收集人員中,沒有一位成員符合藥檢資質,而WADA則堅持認為,檢測的過程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強制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專家小組分別在仲裁報告中評估了IDTM樣品采集人員的身份要求。
興奮劑檢查官(DCO)身份資質
關于興奮劑檢查官的身份資質,裁決書中提到,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第H.5.3.3條要求,“DCO攜帶補充身份證明,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樣品采集機構的身份證、駕駛執照、健康卡、護照或類似有效身份證明)和身份證明的有效期。”
孫楊認為,興奮劑檢查官在2018年9月4日當晚提交給他的IDTM簽發的身份證復印件不足以證明其身份資質。
但仲裁報告指出,這一事項應參照國際社會投資倡議中規定的要求加以評估,因為和WADA的準則不是強制性的,第H.5.3.3條規定的DCO識別要求必須包含DCO的名稱和照片。IDTM簽發的身份證符合這些要求。這是給運動員看的。不需要其他身份證明。
運動員進一步指出,DCO缺乏ISTI公正性要求,由于此前曾就2017年10月28日的樣本收集會議對興奮劑檢查官進行過投訴,這位運動員辯稱,他有理由擔心興奮劑檢查官的公正性。
但根據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第H.4.2條,如果采集員參與正在進行檢測的運動的管理,或者與任何可能在該屆會議上提供樣本的運動員有關或涉及其個人事務的,樣本采集機構應確保與樣本采集會議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樣本采集人員不被指定參加該樣本采集會議。
因此專家組認為,僅僅是一名運動員以前曾對某一特定的興奮劑檢查官提出過申訴,并不意味著該興奮劑檢查官不應再從該運動員那里收集樣本。一旦存在利益沖突,運動員可以提起申訴,來取消興奮劑檢查官的資格。
然而,根據檢測組的現場記錄,孫楊并沒有對興奮劑檢查官的介入感到不滿,根據巴珍醫生起草的興奮劑控制表的記錄中,孫楊沒有現場對興奮劑檢察官提出質疑,與之相反的是,孫楊在事后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理由時,才把興奮劑檢查官的資質拿出來,當作是追溯性的論點。
因此,審裁小組裁定,興奮劑檢查官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身份證明規定,并獲得適當的認可及授權采取行動。
簡單來說,審裁小組認為,孫楊并未在現場對興奮劑檢查官的介入感到不滿,而僅僅是在事后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理由時,才把興奮劑檢查官的資質拿出來,當作是追溯性的論點。
DCA寫的證明信
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的資質
運動員同意,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指導方針,陪同人員不需要提供姓名或照片證明,但是,他們必須提供來自測試機構或樣品收集機構的官方授權文件。
專家組認為,澄清術語是有必要的,“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并沒有出現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國際泳聯(FINA DC)、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規范和指南中,而僅僅是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內部使用的一個術語,在2018年9月4日的樣品采集過程中,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的作用只是見證運動員在采集容器中采集尿液,該角色在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規定中為:
“陪同人員:經樣品收集當局訓練和授權執行具體職責的官員,包括一名或多名(在樣本采集機構的選舉中):被選中進行樣本采集的運動員的通知;陪同、觀察運動員,直至到達興奮劑檢查站;陪同和(或)觀察興奮劑檢查站的運動員;以及/或見證及核實所提供的樣本,而有關訓練令他/她有資格這樣做。”
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第5.4.1條規定中指出:
“進行初次接觸時,樣品采集機構,興奮劑檢查官或監護人應確保運動員和/或第三方(如根據第5.3.8條)的要求:b)進行當局的樣本采集;”
“在進行接觸時,興奮劑檢查官或監護人應使用第5.3.3條中提到的文件向運動員表明自己的身份。”
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第5.4條還規定:“只有取得樣本收集當局認可的認可資格的樣本收集人員,才會獲樣本收集當局授權代表樣本收集當局進行樣本收集活動。”
根據這些規定,運動員將主要由興奮劑檢查官告知相關規定,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的主要工作僅限于見證運動員收集尿液。因此,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無需提交提及其姓名的授權書,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也不要求DCA向運動員出示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簽發的身份證,坎普先生在作證時證實了這一點。
毫無疑問,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為運動員提供了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是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識別要求的。
運動員進一步指出,興奮劑檢測助理(DCA)不僅未經培訓,還缺少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授權,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規定第H.4.3條,ISTI應包括對樣品采集過程所有相關要求的研究。此外,根據H.4.1.b.1和H.4.2條,陪同人員不得是未成年人或對樣品采集會議的結果有興趣。
而興奮劑檢測助理(DCA)不是未成年人,也沒有人認為他與運動員有利益沖突,至于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是否經過IDTM的“培訓和授權”,證據存在沖突。
第一份證據是興奮劑檢查官與2018年1月26日簽署的一份文件,名為《保密聲明》,以IDTM的信紙為抬頭,真實性是沒有爭議的。
文件中寫道:
“我在此聲明,我已經接受了[國際興奮劑組織]的訓練,該組織是由[IDTM]培訓和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官員(DCO)。我接受過培訓,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間擔任上述DCO職責下的【……】助理【……】。”
還有:“本人明白本人的責任,并會保守此資料的機密,直至樣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職協助樣本收集人員為止。”、“本保密聲明適用于2018年期間在本文件中提到的DCO執行的所有任務。”等相關字樣。
另一份證據是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在事件發生很久之后,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發表的書面聲明,他寫道:“我不是任何一種興奮劑控制官員。興奮劑檢查官(DCO)是我的中學同學。有件事我想澄清一下。1、我不是任何公司派來進行檢測的興奮劑檢查助理。我只是個建筑工。2、從來沒有人對我進行過興奮劑檢測方面的訓練,我也沒有必要接受任何訓練,因為我只是一個建筑工。[…]”
專家組注意到了這兩種說法的沖突,小組認為較早的那份《保密聲明》比較可靠,因為文件是在9月4日的事件發生前7個月簽署的,這證明了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接受了相關培訓,他在生活中可能的確是一名建筑工人,但這一事實并無影響,專家組不認為他的日常工作跟反興奮劑有沖突,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只是他的兼職,這是完全可行的。
根據證詞,興奮劑檢測助理(DCA)曾在2018年9月4日之前,跟興奮劑檢查官(DCO)合作過10-20次的樣品采集工作,興奮劑檢查官(DCO)曾親自培訓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履行相關職責,并有一份IDTM的表格作為證據,這份表格保存在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記錄中。
綜上所述,審裁小組相信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已遵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規定,并獲得相關的“訓練及授權”,審核小組對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在聽證會前夕突然不愿作證表示遺憾。
最終審裁小組的結論是,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身份證明,他被正式認可并授權參與收集運動員的樣本。
簡言之,在兩分沖突的證據面前,審裁小組相信第一份證據,即《保密協議》的真實性,并最終認為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的身份證明。
血樣采集助理(BCA))的身份資質
關于血樣采集助理(BCA),運動員認為她應持有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簽發的身份證或授權認證證明,運動員還堅持認為,血樣采集助理應該有收集血液樣本的資格證明,在現場出示給運動員的初級護士資格證書(STQCJN)不足以證明她有資格在中國采集血液樣本。特別是,運動員應提出血樣采集助理應出示執業護士證書(PNC)。
專家組再次認為澄清術語是有必要的,“BCA”或“采血助手”一詞未出現在WADA法典、FINA DC、ISTI或任何WADA指南中。IDTM內部使用這個術語。血樣采集助理在2018年9月4日對運動員的樣本采集過程中的預期作用是通過靜脈穿刺抽離運動員的血液。這個角色屬于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中“BCO”的定義:
“采血員(或BCO):由采血部門授權的合格官員,負責采集運動員的血液樣本。”
運動員提出,血樣采集助理(BCA)需要攜帶IDTM簽發的身份證和授權信的理由,與此前質疑興奮劑檢測助理(DCA)的理由相同,未能說服專家小組。運動員嚴重依賴WADA的指導方針,提出血樣采集助理(BCA)要擁有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簽發的身份證,但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并沒有這些要求。
關于血樣采集助理(BCA),證據包括一份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為抬頭的《保密聲明》,內容如下:
“我在此聲明,我已經接受了[國際興奮劑組織]的訓練,該組織是由[IDTM]培訓和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官員(DCO)。我接受過培訓,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間擔任【……】采血官【……】,負責上述興奮劑檢查官的采血工作。
本人明白本人的責任,并會保守此資料的機密,直至樣本收集工作完成及本人已被解職協助樣本收集人員為止。
本保密聲明適用于2018年期間在本文件中提到的興奮劑檢查官執行的所有任務。”
在此事件中公認的是,血樣采集助理沒有與運動員有利益沖突,采血工作也完成的很好,因此,是否具有“足夠的資格”就成為評估的焦點。
專家組認為,雖然血樣采集助理(BCA)只在2018年9月4日晚將初級護士資格證書(STQCJN)和執業護士證書(PNC)提交給運動員,但BCA同時擁有初級護士資格證書(STQCJN)和執業護士證書(PNC)是沒有爭議的。教授裴楊在他的證詞中證實,STQCJN是PNC的先決條件。
ISTI要求血樣采集助理(BCA)有“足夠的資格”,但并未要求血樣采集助理在采集血樣時證明她有這些資格。根據ISTI的規定,小組的結論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BCA的“足夠資格”由IDTM持有。
鑒于該運動員在聽證會上辯稱,血樣采集助理(BCA)的執業護士證書(PNC)只在中國上海有效,而在中國杭州無效(2018年9月4日的賽事在杭州舉行),該委員會發現,這一點沒有得到物證的充分證實。無論如何,沒有證據表明這種所謂的程序缺陷曾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上被提出或解決,或者在當時被認為是運動員停止樣本采集的原因。相反,小組認為這是一個事后的論點,具有正式性質,但在當時或其后不能說會影響抽血。
因此,審裁小組裁定,血樣采集助理(BCA)符合身份證明規定,她被正式認可參與收集運動員的樣本。
簡言之,審裁小組認為,關于血樣采集助理執業證書的糾紛,并不是孫楊停止樣本采集的原因,而是事后運動員提出的論點,因此在當時不會影響運動員采血,因此認可她參加運動員血液樣品收集。
綜上所述,審裁小組裁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樣本收集人員符合國際藥檢標準條例(ISTI)適用的條例與規定。
作者:Ic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