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守儀簽署法律文書
法院判決:三被告分別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經過庭審,判決被告劉俊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被告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諾凡笑口蟲等九座侵權雕塑底座上的相關介紹移
除,并在顯著位置注明“根據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的有孔蟲模型、對局部進行變形處理制作而成”,同時指明有孔蟲的具體名稱;被告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費5萬元;被告劉俊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公開賠禮道歉;被告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被告煙臺市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陳志偉 曾憲權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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