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時任村中治安員的王某,將放牛人李某打傷。出院后,李某突發腦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李某對王某提起訴訟。近日,乳山法院判定王某履行職務不當,由法人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1998年,因李某等人看管的牛啃吃地里的玉米,時任村治安人員的王某發現后上前理論,之后將李某打倒在地,致其頭面部外傷。兩天后,李某到鎮醫院檢查治療,未發現異常。25天后,李某突發腦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并進行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不能確定李某之腦出血與王某的毆打有因果關系,但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排除—定沒有因果關系。法院再次委托權威機構鑒定。專家經會診后認為,李某傷后25天突發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頭部外傷作為—個不良刺激,應當是動靜脈畸形破裂出血的誘發因素。故鑒定結論為:李某頭部外傷是動靜脈畸形出血的誘發因素,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參與度以25%左右為宜;傷后需終生護理依賴。 最終,乳山法院判決:王某作為村里安排的治安人員,基于職責與李某發生爭執并將其打傷,應認定執行職務行為,故王某致傷李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村委會作為法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在執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打傷李某系履行職務不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 馮硯農 通訊員 鄭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