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偉 ????最近成為全國公眾關注焦點的,莫過于“釣魚式執法”了。據報道,上海市政府已明確要求迅速查明事實,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公布于眾。最新的消息是有關方面表示:當事人“涉嫌非法營運行為,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 ????“釣魚式執法”近來不僅引來負面評價如潮,而且驚動新華社發表長篇新聞分析,就連《人民日報》也發表了言辭激烈的評論文章,可見,這已不是小事一樁,也非一時之情、一地之 ????其實,引導善行、抗制惡態,原本就是公共權力及其有效運行的重要宗旨。引導善行,并不僅僅表現在國家機關利用公權向社會公眾所做的普遍宣傳和道義教化方面,更主要的是體現于公共權力設置的具體內容及其運行的整個過程之中。比如,公共權力不能過多地介入市場行為,不應與民爭利,不能誘發不良意識,更不應侵擾公民的個人隱私等等。而在設立某項公權的同時,又必須設定權力行使的正當程序,否則,缺乏程序控制的權力,難免走向濫用,最終必將更嚴重地損害社會和公眾的整體利益。對公共權力當然還須確立必要的監督和責任追究形式,因為公權只有在充足的陽光之下才能正確運行,擅權滋事必須得到及時查究。所有這些,或許本來就是無須贅言的某種“常識”。 ????真理通常就在“常識”之中,而“常識”又往往是最容易被人遺忘的。尤其是當公共權力在呼應“抗制惡行”的群情激奮之時,忽視“常識”幾近成了又一種社會“常態”。比如,為了尋求從速制裁的快感,我們會忽視理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在懲治不法惡行的同時,留下若干公權違法的事例;為了多破案件的喜功之好,不惜啟發犯意,設陷誘捕,徒增違法犯罪的數量;為了擴大涉案“戰果”,任意承諾不可兌現的“寬恕政策”,最后留下公權無信的扭曲形象。凡此種種,都在抗制惡態的表象之下,難以在實質上真正起到引導善行的社會功效,其結果,只能是執法活動的表面“繁榮”或“功績”,潛伏的是更為普遍的社會心理危機和沖突暗流,導致的是更為嚴重的對于公共權力的不信任狀態。這對于公權的社會基礎及其行使過程中的社會支持,無疑都是極其不利的。 ????公共權力的行使應當秉持善意,這是公權的“德性”所在,也是民眾需要公共權力、公權機構和公職人員的原因所在。如果我們的公共機構尤其是執法機關能夠真正堅持“秉持善意”這個“公德”,就會去認真研究作為服務(管理)對象的個人及其組織體的“人性”所在,會在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上,關照“人性”、尊重“人格”、體現“人道”。從而通過自身合規有效的執法活動,在抗制種種社會惡態的同時,不斷引導人們的善行,起到公權示范、潛移默化的作用。而要做到這點,又確實需要我們對現實生活中時常出現爭議的執法舉動進行“善意考量”,并作出是非曲直的評判。 ????譬如類似“釣魚式執法”這樣被法律學界命名為“誘惑偵查取證”的問題,原本是在針對諸如涉毒、涉黑、涉及國家安全等幾種特別嚴重的罪案偵破需要時,才被迫使用的手段,也是在充分權衡利害得失,將可能對公民和社會利益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此類偵查、取證方式的運用選擇權,應交付全體國民采取立法的方式決定,而通過法律確認擁有這項權力的機構,在具體運用時,還會受到各項苛刻的實體、程序條件的制約,并接受來自辯方嚴格的庭審質疑與法庭的拷問。因此,獲得準許的范圍極小的誘惑偵查行為,通常被限定在“提供機會型”而不是“犯意誘導型”———這正是對于人性的妥善理解和對公權德性(善意)的正確把持。 ????現實生活中引發諸多爭議的所謂“釣魚式”誘惑偵查、取證的行政執法個案事例,我們大多既看不到它們的“善意”所在,更未曾查到它們的合法性根據。既然法律、法規均未對此種偵查取證方法予以明文規定或者授權,那么,就應當直接理解和被解釋為法律“未授權”或者“無規定”———這正是對于公共權力能否行使的“善意”解釋———它有利于對廣大公民基本權利的有效保障。由此,社會公眾和輿論將這種執法行為評價為違法或者失德,實在不算為過。 |
上一篇:與文強擦身而過的女人什么感覺
下一篇:學習國學能改變干部工作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