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操尚銀在漢口宴請朋友。吃完飯后,操尚銀讓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某過去埋單。隨后,在該酒樓包房內,借機收取潘某安排其司機送的1萬元。 2006年11月,操尚銀在武漢華天大酒店請老家人吃飯后,再次讓潘某過去埋單。隨后,在包廂外,操尚銀收取潘某5000元。 2007年12月,操尚銀在武漢協和醫院住院期間,收取潘某1萬元,收取另兩家房地產公司老板林 2006年7、8月份,操尚銀以“送老領導”為借口,向湖北某置業公司老板楊某索要一箱“芙蓉王”香煙(50條),價值2.4萬元。 2007年元月,操尚銀的侄子開車撞傷人,需要支付醫療費用。事后,操尚銀給黃岡某房地產公司老板李某打電話,向其索要4萬元,交到醫院支付醫療費用。同年9月,操尚銀到李某辦公室,以出版個人文集需要費用為由,向其索要2萬元。 2008年3月,操尚銀在武漢華天大酒店,要湖北某礦產品公司董事長王某幫其買幾件衣服,王某給了操尚銀1萬元。 2008年5月30日,操尚銀得知省紀委正在調查他的問題后,退給黃岡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李某5萬元,于6月4日補交購房款4萬元人民和1.7萬港幣。 同年6月,操尚銀退給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潘某1萬元,退給湖北某礦產品公司董事長王某2萬元。 操尚銀及其辯護人昨日在庭上辯稱,沒有索賄情節,有些收受的是“禮金”而不是“賄賂”。而公訴人則認為,這些人與操尚銀非親非故,而且金額大,超過了一般饋贈的標準。 舉報他人并念出《悔恨詩》 昨日在法庭上,操尚銀希望從輕判決的愿望非常強烈。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主動退贓、而且還舉報他人的犯罪行為、對黃岡做出過重大貢獻、自己身體有病,他認為這些都應該成為減輕刑罰的理由。 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操尚銀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現、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有索賄情節以及操尚銀過去的成績能否成為輕判依據等4個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操尚銀已退還了全部受賄贓款,而且大部分當時未被紀檢、檢察部門掌握的犯罪事實也是他自己主動交代的;同時,他還檢舉揭發了黃岡市相關人員經濟犯罪的線索,目前檢察機關正在對其提供的線索展開偵查。操尚銀和辯護人據此向法庭提出從輕判決的請求。 公訴方認為:操尚銀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同時也表示,操尚銀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退還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 “忘其宗旨,觸其法律,悔其自己,傷其親人,苦其心志,勞其筋骨,做其新人。”在昨日庭審的最后陳述中,頭發花白的操尚銀當庭流下悔恨的淚水,念出了自己所寫的《悔恨詩》。而在旁聽席中的老伴、兒子等親屬也不時擦拭眼淚。 由于操尚銀對起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了該案。法庭經過調查、辯論和最后陳述,宣布擇期另行宣告判決結果。(文、圖/特派記者 蔡早勤 通訊員 邢宜亭 實習生 蔡方良 何詩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