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季冰 ????據(jù)廣州日報報道,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近日答復該省政協(xié)委員湯鎮(zhèn)業(yè)相關提案時透露,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已會同公安部、國務院新聞辦等有關部門聯(lián)合制定手機實名登記制度的法律規(guī)范,正等待國務院審批。 ????我并不反對手機實名制,假如這確實有充足的理由并能帶來許多好處的話。但我確信,湯鎮(zhèn)業(yè)委員在今年兩會上提出的《手機實名制可治“信騷擾”》提案不僅沒有道理,還深刻地暴露了我們的社會管理 ????隨著手機的普及,垃圾短信和詐騙短信的確成為近年來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我也相信,對手機采用實名制在客觀上可能的確有助于緩解這一問題。然而,這不是一種法治時代的管理思維,而是一種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管制思維。這種思維的邏輯是這樣的:假如某一事物(最常見的是某種新的技術手段)可能使某些違法犯罪或其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行為變得更為方便,就必須對這一事物進行限制。順著這個邏輯,假如實名制仍不能徹底杜絕短信“騷擾”和“詐騙”問題的話,就應該進一步加強限制,比方說,對手機申購者進行資格審查,只有無不良記錄的清白好公民才能買手機…… ????問題的本質(zhì)是:違反公德和法律的行為,并不是手機卡匿名銷售,而是“騷擾”和“詐騙”。在沒有手機的時候,這兩種應該受到制裁的行為也廣泛存在。對實施這兩種行為的人來說,手機只是一種新的工具。事實上,每一種新技術和新工具的問世,都會帶來許多社會行為的改變。相應地,對社會產(chǎn)生危害的行為也會在形式上發(fā)生很大變化,但就其本質(zhì)而言卻是基本相同的。因此,需要改進和提高的應是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對新技術和新工具進行抑制。我甚至認為,手機的出現(xiàn),很可能使“騷擾”者和“詐騙”者減少了通過口頭、書信、固定電話等傳統(tǒng)通信工具所進行的類似行為。況且退一步說,“騷擾”和“詐騙”短信在匿名手機中也屬極少數(shù)。難道因為少數(shù)犯罪分子用切菜刀來殺人,就應該對菜刀的買賣進行管制? ????如果作一高度概括的話,在一個自由多元的開放社會里,符合法治精神的社會管理原則應當是: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非法的事,就都是合法和可以做的。而合理的善法一定只可能去限制和制裁那些已經(jīng)構成了危害的行為,而不是去限制一種歸根結底屬于很小概率的可能性。 ????我必須再次重申,我本人對于手機實名制這件事情本身并不反對,只是反對湯鎮(zhèn)業(yè)委員提案要求實行實名制的理由。無論是電信、公安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為了方便他們自身的管理或執(zhí)法就去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或使公民的生活變得不方便。我還認為,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一段時間以來甚囂塵上的互聯(lián)網(wǎng)實名制之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