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吉布: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前,看守所里有沒有發現過有人玩類似的游戲?
閆國棟副局長:在看守所,有危險的游戲是絕對禁止的,特別是對視覺,聽覺造成障礙的游戲,從我分管看守所工作以來,還沒有發現過。
委員王雷:我有三個問題,第一,受害人進了看守所之后的表現情況如何?第二,受害人死亡之后,公安局是在什么時間通知的家屬?第三,公安局到目前來說,有沒有要求火化死者遺體?
閆國棟副局長:受害人從進入監所到死亡,共11天,這11天,看守所每天都有臺帳記錄,表現很正常。第二個問題:受害人還沒有死亡,我們就通過辦案單位昆明森林公安局通知家屬,來到看守所,在民警帶領下將受害人一起送到醫院。第三個問題,2月13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對尸體解剖鑒定后,晉寧縣公安局向死者家屬發出了書面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委員王雷:這個處理通知書是什么意思?要求他們怎么做?
閆國棟副局長:通知書是告知家屬可以處理尸體。
委員王雷:通知書是不是強制性的?
閆國棟副局長:按昆明市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在醫院死亡的必須按規定火葬。
委員王雷:現在尸檢結果沒出來,如果死者家屬將來對尸檢結果不滿意,他們要重新鑒定,火化了之后該怎么處理?
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韓紅兵:尸檢鑒定作出后,必須要家屬對尸檢結果同意后,方能火化。
委員王雷:那就是說這個程序有瑕疵?
閆國棟副局長:不存在,因為家屬是不會火化遺體的。
委員王研:平時在押犯的放風時間在什么時間段?
閆國棟副局長:在早飯以后和晚飯以后,早飯10點到11點,晚飯17點到17點半。
委員風之末端:我有三個問題,第一,根據媒體報道,李蕎明的父親在李蕎明被收押后,曾兩次到看守所想看兒子,其中一次是1月31號,和他一塊來的還有一個,是李蕎明一案的同犯家屬,結果,李蕎明的父親沒見到兒子,而另一位卻見到了親人,為什么會出現這種不同的情況?第二,當網友知道“躲貓貓”這個事件的時候,已經是事發好幾天了,其間是否存在警務信息公開的滯后情況。第三:行兇者普某,他在看守所里一向的表現如何?有沒有過暴力舉動?現在普某再次被立案偵查,我想知道現在的普某對自己做的這件事是個什么態度?
閆國棟副局長:第一,這是個常識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階段,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會見家屬的,只能會見當事人的委托律師,并且要三證齊全。媒體的報道我不清楚。第二、這件事發生之后,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條例,我們不存在公開信息滯后的問題,因為這件事發生在重點保密單位——看守所,看守所和監獄不同,關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公開相關信息,有礙于案件偵查,對監所的管理帶來危害,這個國家有相關保密條例。第三、普某在所內的表現是有臺帳可查的,民警巡視、民警和普某的單獨談話,都有記錄,他的表現正常。對于他的前罪和本罪,專案組已經一起并過來,等到尸檢報告出來后,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委員風之末端:關于親屬會見在押人,我還是有疑問,媒體報道有人見到了親屬呀?
閆國棟副局長:看守所會見律師是有登記的,媒體報道的這件事,我們沒有。
委員吉布:監所發生了這樣的事,監所有責任嗎?負什么責任?如果有責任,監所應該向受害人家屬如何賠償?
閆國棟副局長:剛才韓副檢察長已經說了,到目前為止,沒發現任何公安民警在此案中有失職瀆職情況,但人畢竟是在看守所出了事,晉寧縣公安局紀委監察室,昆明市公安局紀委,云南省公安廳紀委都介入了調查,調查情況清楚后,對民警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進行問責,我明確表態,作為看守所的分管領導,我有什么責任,愿意接受組織的問責。 2月14日,我們已經明確告知李蕎明家屬,有權對普某提請附帶民事賠償。
委員王雷:我想問下局長,這個案子發生后,為什么我們警方沒有回避偵查?
縣公安局長達琦明:剛才檢察長介紹了,公安機關案件的管轄一是根據案件類別、屬于公安機關受理的,必須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圍,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傷害案件必須由公安機關受理。
委員能石匠、溫星、李寧表示:待考察完看守所后再進行提問。
調查委員會提出要進入監舍現場查看并會見致死李蕎民的普某某以及與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閆副局長當場向在場的委員昆明市公安局監管支隊長郭斌請示,郭隊長表示“特事特辦”,同意調查委員會要求。
進入看守所的程序很嚴格,媒體記者被拒絕進入,調查委員才能進入。除紙筆之外,電腦、錄音、照相、手機等其它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暫存。13時15分左右,在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后,調查委員會獲準進入晉寧縣看守所實地探視,但只能在巡視走廊上進行監區探視。根據相關法規法律規定,調查委員會在進入看守所時,須按規定上交所有隨身攜帶的音像設備、手機等通訊設備,并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在民警帶領下,委員們沿著平時民警巡視的通道觀察了整個監所,民警向我們指點出李蕎民“躲貓貓”時的位置,調查團成員可通過監控窗口仔細查看案發的9號監舍,重點是李蕎民被關押的9號監舍。委員們看到,監舍統一規格,監舍分內外兩部分,外間用于平時放風活動,也稱放風區,陽光直射,大小約5、6平米。里間用于在押人員休息,約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員睡在俗稱“大通鋪”的地鋪上,空間比外間略大。據目擊,最多的監舍關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查看完監舍之后,在看守所會客室調查委員會再次提出要會見并詢問致死李蕎明的普某某,以及與李蕎明當時同舍的其他人。韓副檢察長立即發表檢察意見:“會見不妥當,從辦案偵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閆副局長表示:“接受檢察意見,無法滿足委員會的要求”。委員王雷表示:“調查委員會的權力并沒有明確的邊界,應該在法律框架之內。調查委員會不能使用違背或凌駕法律之上的手段謀求真相和公證。調查委員會不是檢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權和專業能力,所以同意他們的意見”。
調查委員會要求會見并詢問案發當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詢問民警到來階段,委員們傳閱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書面資料并即時發問:
李蕎明被拘留入所時的身體檢查表。體檢表顯示李蕎明身高165厘米,體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蕎民的普某某據警方介紹身高172厘米,體重72公斤。兩人體量比較有明顯強弱差異。
醫學死亡證明書(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書顯示李蕎民死亡時間為2月12日,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
談話筆錄和登記表。登記表顯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對李詢問筆錄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蕎民入所滿7天時。按照看守所管理規則,7天“過度期”滿,羈押人如無異常情況將轉為“正常巡視期”,不再每日進行詢問筆錄。2月6日詢問筆錄顯示,警方問李蕎民“在9所有無人打你?”李答“沒有”。問“你在看守所給(是否)習慣了?”答“不習慣,想家。”
風之末端再次詢問了值班民警李蕎明進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現,值班民警答:很正常,當然進來這里所有的人都會有煩惱和憂郁,但李蕎明沒有表現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邊民注意到2月6日詢問筆錄警方書寫被詢問者姓名為“李蕎明”,而被詢問人簽名則是“李喬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釋說:民警按法定登記的姓名書寫,有草字頭。
臺帳。臺帳記錄顯示,1月29日李父送來現金50元,1月30日送來毛衣一件、單褲一條,李蕎明隨后均有領用簽名。
在向案發當日值班民警詢問過程中,我方再次提問“監控錄像問題”,警方表示:李蕎明案發現場“放風室”沒有探頭,因此沒有錄像。按照規定,監舍休息室(臥室)要安裝探頭,但探頭的位置屬于機密。韓副檢察長再次發表“檢察意見”:監控錄像內容按照保密法屬于保密范圍。
離開看守所時,警方說晉寧縣要安排委員們吃飯,委員們表示感謝晉寧縣好意,但要自行解決。午飯最終AA制每人分攤36元。飯間,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把進入看守所看到聽到的事情由邊民副主任向媒體記者進行簡要通報,然后返回昆明集體撰寫調查報告。在向媒體進行通報的短暫會議上,邊民講完話后記者紛紛發問,集中在“監控錄像”“為什么沒會見李案相關犯罪嫌疑人”等。鑒于要趕寫調查報告,委員們沒能滿足記者們的提問即向昆明趕返。
回到出發時的云南省委,委員會向宣傳部提出借用一間辦公室用于集體撰寫調查報告,新聞出版處龔飛副處長安排好了會議室給我們后隨即離去。在會議室委員們集體回憶一天調查情況,由風之末端主筆,邊民、楊之輝輔助分工寫作調查報告。委員會的晚飯由王雷開車出去買來米線AA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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