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在嶗山區水木年華小區購房的業主王先生撥打樓宇熱線88762259反映,該小區不但當初在交付時逾期交付,而且剛剛接到開發商的通知可以辦房產證,此時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辦證時間
一個月。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方式為賠付違約金。違約金從開發商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相應辦證之日起算,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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