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的《瀟湘晨報》報道了我兩年多以來因為檢查身份證的事情數次和鐵路警察“理論”的故事,在社會上引起了一定的反響。對我的行為,贊同和反對者各有之,即便是反對我的人,也有一定的道理。
對于包括鐵路警察在內的公安干警隊伍,我歷來有著深深的敬意,因為他們一直在為這個社會的安全努力工作,
甚至還要面臨生命危險。我也不喜歡嘩眾取寵,并非像有些網友所評論的那樣是“雞蛋里挑骨頭”、“沒事找事”,在我看來,正是因為身份證所牽涉到的事情關系重大,所以才不得已質疑警察的違法查驗行為。
正如《瀟湘晨報》所報道的那樣,在我國《居民身份證法》頒布實行后,我第一次遭遇無理檢查身份證是在石家莊。那次遭遇,讓我獲得挑戰勝利之后,更增添了一份對維護公民身份權利的信心和熱情。
在很多人看來,除了辦事時需要按規定出示一下之外,身份證這張小小的卡片似乎并沒有太多的用場和意義。但實際上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居民身份證是一個人具備中國公民身份的證明,自然是公民權利的載體。
因為身份證是“權利證明”,所以對身份證的尊重程度,反映出社會對公民權利的尊重程度。考慮到這一點,在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吸納了法學界和社會各界的呼聲和建議后,制定了旨在限制褻瀆身份證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居民身份證法》,從法理上講,該法是憲法性的法律,它體現的是憲法所明確規定的公民各種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
該法第15條關于查驗身份證的四種情形的規定,恰恰就是針對過去有關機關隨意查驗、扣押身份證的行為所作的規定。當時,有關專家在評價這一規定的出臺時說:“它為保障公民自由打下了又一塊基石。”
但現在看來,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存在被侵犯的情形,鐵路警察隨意查驗旅客身份證的現象,就是典型的體現。
有人也許會認為,警察查身份證,目的是為了抓逃犯,是為了保護社會秩序,因此,即便公民多一些麻煩,也可以理解,也應該支持。
這樣的說法看似有道理,實則顛倒了主次。逃犯是得抓,但警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抓。依世界通行的經驗而言,如果健全了信用卡制度和住宿登記制度,逃犯就失去了流動的空間。對此,政府應當通過加大投入來完善,不能以違法查證的手段來彌補。
如果為了抓逃犯這個正當的目的,就可以用違法的方式,那么,為了審判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犧牲法律程序的尊嚴,為了發展經濟,就可以犧牲其他正義了。這顯然是錯誤的。法治的理念早就告訴我們,司法絕對不能單純以目的正當性來論,用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合法的目的,這種“毒樹之果”我們絕不能吃。一個簡單的例子是,某地曾發生過父親大義滅親殺死為非作歹的兒子的事情,此事雖然深得民心,甚至在這位父親入獄后,當地鄉親聯名請保,但法律還是要懲罰他。在一個理性的法治社會,我們必須維護預設規則,否則,社會就會陷入法律虛無主義或者有法不依的混亂狀態。在這個意義上說,認為身份證法太超前而可以隨便查驗身份證,這與其說是抱怨立法的不科學,不如說是在強詞奪理為自己的違法行為開脫。
我們有個傳統,就是重財產權輕人身權,重物質利益輕精神利益。但我認為,在一個法治社會,公民的精神利益——即表現為自由和尊嚴的憲法權利——應當有著比物質更高的意義。
今天,我們在討論一種摸不著看不見的身份證權利,似乎顯得有些“虛”,但這恰恰是中國社會進入法治時代所必須具備的公民理念和權利意識。歷史證明,當一個國家的公民能夠在經濟權利意識之外普遍樹立“公民權”意識,并自覺和有效抵制侵犯公民權的行為,這個社會才離法治越來越近。
我期待,通過我、你、他不懈的努力,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從點滴做起,一步步促進法治社會的建立。 (陳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