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渠道透露出來的信息表明,已在電信、金融、醫療、建筑等行業演變成“行規”或“潛規則”的商業賄賂,將在2006年遭遇從政策和法律的“合圍”。
從去年5月就開始呼吁對反商業賄賂立法的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以興奮與期待的心情開始了新的一年:中央已決定在今年讓18個部委聯合對商業
賄賂進行專項整治,表明了建立清廉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心。
此前,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時,明確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行動。而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標榜為市場經濟潤滑劑的商業賄賂,正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說。從收受競標方紅包到醫生拿藥品回扣,從巧立名目以“廣告費”、“潤筆費”給付現金,到提供汽車、家用電器以及旅游———大大小小的商業賄賂充斥著社會角落。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商業賄賂案件13606件,案值達52.8億元,罰沒款約8.1億元。
醫療行業的“美國德普事件”、銀行業的“張恩照事件”、IT業的“朗訊風波”、旅游業的“香港謝瑞麟父子回扣事件”……面對一幕幕商業賄賂丑聞被曝光,在我國商業界,人們聽到更多的卻是對這種行為的辯解:商業賄賂是中國經濟領域的“潛規則”。當商業賄賂成為普遍現象,企業只好選擇屈從,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機會。
夏學鑾表示,商業賄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這種“腐蝕劑”正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更重要的是,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它是社會法治與正義公平的大敵。
專家指出,面對商業賄賂“潛規則”的盛行,人們需要檢討法律體制。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有效地打擊了商業賄賂。而我國雖然已有一些法規,但仍顯立法滯后。
“立法當初的情況與現在的市場環境已有很大不同,特別是商業賄賂花樣翻新。”程寶庫說。分別頒布于1993年和1996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對商業賄賂形式的規定比較簡單,已不足以規范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的治理涉及實體、程序等方方面面的問題,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立法層級過低。
專家指出,目前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沒有對商業賄賂行為專門界定,導致違法難究;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缺乏會計制度方面法規的有力支持;缺乏海外反腐敗的相關規定等。程寶庫等人建議,應該盡快就反商業賄賂單行立法,以“重建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同時,必須改變執行層面配套法律缺失的現狀。
“也許,徹底消除商業賄賂并不可能,但我們至少可以努力避免使它成為‘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