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5-12-19 11:32:15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辦,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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