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1998年,劉老漢夫婦和女兒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內容為劉老漢夫婦自愿將其5間房贈與女兒,女兒愿意接受父母贈與的房屋。此后,劉老漢仍在該房內居住。 2001年7月,劉老漢患病,其女兒、女婿搬到上述房內照顧二老,并先后給二老生活費1萬多元。2001年底
,劉老漢夫婦與女兒、女婿因瑣事發生爭吵。后二老以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女兒房屋的行為。法院近日經審理判決,駁回劉老漢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本案中,劉老漢的女兒、女婿一直照顧二老,并給付二老生活費,劉老漢夫婦稱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說法缺乏依據,故劉老漢夫婦與女兒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劉老漢夫婦的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故不得撤銷。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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