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和調任兩種方式
進入公務員隊伍
嚴格把好公務員的“入門關”,是公務員法建立的一項基本規范。
第一,對于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辦法。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法定的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同時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曾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者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為了體現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的人員名單,予以公示;新錄用的公務員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
公務員錄用考試分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和省級以下公務員錄用考試,分別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機關根據職位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中調入合格人員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調入時,必須進行嚴格考察,有的還要考試,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這些規定和措施,為更廣泛地選拔優秀人才,貫徹公平、公開、透明的人事管理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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