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一公司司機李某酒后駕車,將行人秦某撞死,這時秦某的妻子吳某已有幾個月的身孕。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因酒后駕車車速過快,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三個月后秦某之妻吳某產下兒子秦某某,吳某作為秦某某之法定代表人將李某所在公司告上法院,向被告提出了生活費用賠償要求。  
;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秦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但應視為死者秦某生前實際撫養的人,判令李某所在公司賠償原告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9808元。被告不服,認為“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中的“實際”,意指死者死之前已經存在的撫養關系,秦某某在秦某死亡時尚未出生,因而不能獲得撫養費的賠償。李某所在公司進行了上訴,但上訴請求被上級法院駁回。 律師點評: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事損害發生時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兒出生后應否獲得撫養費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則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這些規定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和“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因此,如何針對本案正確理解和把握“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就成了正確處理本案爭議的關鍵。
李某所在公司認為“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中的“實際”,意指死者死之前已經存在的撫養關系,原告秦某某在秦某死亡時尚未出生,因而不能獲得撫養費的賠償。我們應該清楚,“實際”一詞只是針對“撫養”一詞作出的、對撫養義務淵源帶有拓展意義和確認性質的限定。即不僅指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撫養義務,也包括依協議約定而產生的撫養義務,只要是實際應由其承擔撫養義務的人,均有權提出撫養費用方面的賠償請求。
律師簡介
王峰: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碼:150298110867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
業務領域:主要從事公司法律事務,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運營、終止事務提供全程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