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先生居住的房屋是3年前購買的公房。今年張先生的房屋要被拆遷,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張先生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協議上寫明給其兒子。現在,張先生的兒子和兒媳鬧離婚,兒媳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補償得來的一居室,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解答:張先生的行為可
以認定是贈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兒子結婚后,如果沒有明確指明是贈予兒子一個人的,其兒子接受的贈予財產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贈予人在贈予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如果該一居室沒有交付,也并未在房管機關登記在兒子名下,張先生可以隨時撤銷贈予行為。毋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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