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2000年6月,趙女士到某醫院進行吸脂術。后來趙女士出現并發癥,至今無法治愈。趙女士近日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損失。 法院委托醫學會鑒定,專家認為,由于現有的材料難以客觀、充分地反映術后近期實際發生的情況。
專家認為,某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著缺陷:手術協議書告知項目不全,術前未做化驗檢查。但是該醫療缺陷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資質的審核,不屬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圍。最后專家認定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官分析 雖然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資質的審核,不屬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圍,但法院要依法予以審查,以確定法律責任。 某醫院不能提供為趙女士從事醫療行為的醫生執業證書,法院不能認定該醫院醫生取得了合法的醫療執業資格,按法律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結合該醫院手術同意書告知項目不全、術前未做化驗檢查的缺陷,法院認定某醫院存在一定過錯。 由于某醫院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違法行為,行為有過錯,所以盡管醫院對于趙女士的醫治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也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最后判決,某醫院退還趙女士醫療費3600元,賠償醫療費5000元、誤工損失6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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