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四方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一對離婚夫妻被判共同償還3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3萬余元。
2003年4月,趙某向馬某借款30萬元,并在借條中承諾5月6日還款。2004年底,馬某將趙某及其丈夫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夫妻倆償還借款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
沒想到趙某提供出署名“收款人:張某”的收條一份,主張其已于2003年8月先后分4次向馬某的丈夫張某還清了全部借款。但馬某及其丈夫否認曾收到過還款,稱趙某提供的收條系偽造。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收條上“張某”簽字的真偽及收條其他字跡與簽字“收款人:張某”書寫的先后順序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收條上“張某”簽字確為張某本人所簽,但是先有“收款人:張某”字跡,后有其他字跡。
被告還辯稱,被告趙某與王某于2003年12月已經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后財產及兩處拆遷房全部歸王某所有,一切外債、借款皆歸趙某負擔。王某對趙某的個人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據以證明其已還款的證據材料、署名“收款人:張某”的收條,經鑒定存在瑕疵,書寫順序、習慣違背常理,故被告已還清借款的主張不能成立。而且,因該筆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用途是購買住宅。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使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債務的承擔有明確的約定,但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雙方均應共同償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盡管兩被告現已離婚,但由該筆借款衍生出的債務應屬兩被告的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只能依據真實有效的證據,偽造的證據不但不能被法院所采信,該行為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紀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