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保險公司 支付車主修車費
李女士駕駛周先生的車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后周先生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臺區支公司告上法院。記者今天獲悉,豐臺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車費32175元。
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與豐臺區支公司為自家車訂立保險合同,投保車輛
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2004年4月6日,李女士駕駛該車行至西城區月壇北街時,與廣告牌相撞,車輛受損。李女士雇救援車將事故車拖至修理廠,并支付拖車費500元,隨后向交通隊報案并向豐臺支公司報告出險。西城交通隊認定李女士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當日,豐臺區支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現場拍照。后周先生修理車輛花費32175.6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市豐臺區支公司認為“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周先生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市豐臺區支公司之間就機動車保險所達成的協議合法有效。故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車費32175元。(孫慧麗)
特約編輯:舒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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