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近日發出2005年第1號消費提示稱,“超低價”機票有陷阱,購票者不僅有可能要多花冤枉錢,甚至還有可能買了機票卻無法登機。因為這種“超低價”機票的票面上沒有日期和班次,使用這種機票的前提是航班未滿座。無獨有偶,據山東媒體報道,針對各大旅行社旅游線路價格爭相“
跳水”,濟南市消協有關人士提醒,謹防“低價陷阱”。
由消協、專家等“提醒”消費者注意的事情真是不少。我們不能否認專家及消協等部門“提醒”的善意。層出不窮的消費提醒,較之以往的“不吭聲”,確實是一大進步。可細細想來,我覺得一些職能部門的“提醒”仍大有值得推敲之處。“提醒”固然是為民之舉,但現在的“提醒”恐怕還有一種對象上的缺位。就拿上述兩個行業的“低價陷阱”來說吧,在消協提醒的同時,有關職能部門完全可以直接向那些相關企業發出警告性質的“提醒”:你搞“低價陷阱”是一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這種針對行業的“提醒”,既是一種行業規范性勸導,更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性警示。(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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