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醫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間非法自行采血,導致13名患者在該縣醫院經輸血感染了艾滋病。
作為1998年《獻血法》實施以來國內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重大醫療事故,該縣有7名相關責任人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11月5日
,檢察機關對其中兩人提起公訴。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防治艾滋病工作不力,有關官員起碼要負行政責任;而像清水河縣那樣導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重大醫療事故,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無疑是應當的。
但是,對清水河縣的采血供血情況進行分析后,我們發現,如果僅僅對幾個涉嫌玩忽職守的官員進行單方面的問責,而不同時對資金投入匱乏、管理機制缺失等方面進行問責或者反思的話,那么,清水河縣的悲劇就可能在別的地方重演。
清水河縣地處偏遠,遇到急需用血的病人,如果從自治區供血中心運血,可能要誤事,于是守候在醫院門口的賣血者就成了醫院的“移動血庫”。而根據規定,醫院自采血液,必須對供血者做包括艾滋病檢測在內的各種化驗,但實際情況是,直到2003年1月,清水河縣醫院才接到自治區衛生廳劃撥經費購買的檢測HIV抗體的設備。
清水河縣和呼和浩特市都沒有設置采血機構,清水河縣醫院用血要從自治區供血中心拿,儲存血液多了,用不完,過期還不能退款,醫院就會虧損;儲存少了,不夠用,病人就有危險;靠長途運輸,時間怕來不及———這樣的供血機制就造成了這樣的尷尬:要么自采血液,要么眼看著用血人處于危險境地。
實際上,像清水河縣這樣的采血供血環境并不是個例。在很多偏遠的農村,供血處于“鞭長莫及”的境地。舉凡因為用血感染艾滋病的“重災區”,都是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獻血法》規定嚴禁非法自采用血,這是規范用血市場、保障患者安全用血的必然,但法律的實施,還要有很完備的物質和人力條件,要有一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
我們不妨這樣設想,打破現有的行政區劃,打破基層醫院用血必須到上一級血站拿來的慣例,可以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一些偏遠的縣市設立采血機構(不僅僅局限于大城市),這就需要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和政策傾斜,安裝自采血樣的病毒檢驗設備、培訓檢驗人員,確保采血的安全;要出臺獎勵措施,鼓勵當地人自愿加入義務獻血隊伍,而不是由賣血者有償提供。
“我們離艾滋病并不遠”,“艾滋病如果蔓延將給國家帶來災難”———這些觀點正在成為社會的共識。所以我們看到,政府已經在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已經不局限于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那幾天。作為傳播艾滋病的一個渠道,過去采用血的混亂已經讓我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那么,下大力氣堵死這個漏洞,各級地方政府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防治艾滋是一個系統工程,相關官員也應對這個系統工程的方方面面負責,所以落實問責制度,就不僅僅是追究造成輸血感染的重大醫療事故的責任。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