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頗受外界矚目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條款正式列入法規,并將于2005年3月1日正式生效。最后的修訂稿得到了全票通過,立法過程可謂十分順利。
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任何人不得讓未成
年人為其購買煙酒;經營煙酒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任何人不得在學校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飲酒。此外,在條例第8條還對監護人的義務進行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新京報綜合報道)
特約編輯:張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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