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1月12日專電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廣東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聯合發文調整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收費管理政策,使中小學收費“一費制”更切合各地的實際。該政策從2005年春季開學起執行。
繼中
小學教育收費標準審批權下放給廣州市、深圳市后,從2005年春季開學起,廣東省將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的教育收費標準的審批權下放給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江門等6市人民政府。上述8市中小學的收費管理體制執行“省定收費項目,市定收費標準”的管理體制。即上述8市中小學的“一費制”收費標準,由當地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價格聽證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省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除上述8市外,從2005年春季開學起,廣東其余13市中小學“一費制”收費標準由當地市價格主管部門在省規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允許浮動的幅度內,經價格聽證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省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廣東此次調整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政策,強調不得提高各地農村中小學“一費制”收費標準。有關人士說,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對農民減負增收的政策,各地農村中小學“一費制”的收費標準原則上要保持基本穩定,不得提高收費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農村中小學不得收取借讀費(即借讀生統一按普通生收取書雜費)。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子女由務工就業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的,其收費與當地居民子女一視同仁,負責接收的中小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贊助作為入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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