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他購買的商品房交付已經1年多了,但是遲遲不能拿到房產證,多次催促銷售人員,他們總是說是房地局辦理手續的時候延遲了。近日,張先生到房地局詢問情況,才發現開發商一直沒有將有關文件報送房地局,他的合同中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是:“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
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張先生說,由于自己已經入住,也不想退房,這種情況能否向開發商索賠。
律師回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張先生的問題中,開發商延遲報送資料致使購房者不能拿到房產證,是否可以索賠主要是看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從張先生的合同內容看:“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雙方約定得非常明確,而且事實也清楚地表明開發商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料,違約行為顯而易見。恰恰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張先生不能按期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所以開發商理應向張先生支付違約金。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到底是開發商延遲報送還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延遲辦理。購房者不要僅僅聽信開發商的解釋,應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及時到有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如果本人不便辦理,也可聘請律師進行調查,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約編輯: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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