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根據曹先生的實際情況來看,是不能提取公積金的。他解釋說,依據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曹先生購買使用權房,不屬于條例規定的6種情形,即不能提取公積金。如購房時按照本市出臺的《關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來操作的話,購買售后公房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該《辦法》規定的程序是:
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商一致并落實買受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30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3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戶名變更手續。原承租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