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方華先生在《“胎盤宴”再揭衛生監管漏洞》(2004年11月1日《北京青年報》)一文中談到這樣的新聞:哈爾濱一家報紙的記者通過明察暗訪發現,當地一家餐館將人體胎盤引上了餐桌,成為“絕對大補”的熱門菜肴。當地衛生部門的官員則直接表態說,胎盤是否可以隨意買賣,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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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蔡先生看來,“嬰兒胎盤畢竟來自人體,無論從倫理角度還是衛生角度看,它都絕對不能作為食品擺上餐桌,這是毫無疑問的。”對此,筆者不揣谫陋,談一點管窺之見。
記得前些年,網上曾流傳說,有人冒著危險采訪到中國某地有人喝“嬰兒湯”壯陽的畸聞。對此,有人義憤填膺地發表言論予以撻伐,認為應在刑事法律上明確規定:以人體(無論是活體還是死體)為原料的食品生產、銷售、購買、食用均為犯罪,不知情者除外。法律如果在這個問題上無能為力,將使得部分心理畸形而又有錢的人以吃人肉為樂、為炫耀的手段,喪盡天良的逐利之徒就會尋找這個畸形的市場發財,而一些貧困的婦女就會借著政策的東風專門替這一罪惡的市場懷孕、人流……如果確有其事,這種擔心無疑是有道理的。喝“嬰兒湯”,就是“吃人”,就是良知與人性的淪喪!這樣痛斥是恰如其分,一點也不冤枉的。當然,至于喝“嬰兒湯”壯陽的畸聞的真實性究竟如何,我們至今不得而知,也許本是無稽之談。
不過,在倫理上,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嬰兒胎盤畢竟是人在培育新生命過程中帶來的衍生物品,不能簡單地說食用人體胎盤,就是在“吃人”。我國民間就有食用人體胎盤補助身體的歷史傳統,只要征得當事人許可,這種做法是被相當一部分民眾認同和接受的,一般不會引發倫理錯亂、沖突或恐慌。因此,簡單地把食用人體胎盤與“吃人”這種惡行聯系在一起,進行道德批判,顯然是牽強附會、上綱上線了。
問題在于,食用嬰兒胎盤在目前條件下還不能突破“衛生屏障”。可以說,醫院和醫生買賣胎盤的行為已經直接危害著公共安全,作為代表公眾利益的衛生、監管部門不能以沒有什么“明確規定”為借口,敷衍塞責,姑息縱容;國家有關部門應及時出臺嚴明的相關法規,嚴格依法管理,切實保障公共安全。作者系山東省萊蕪市黨校科研處副教授,主攻人文精神與中國現代化問題研究。(薛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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