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教師節了,關注教師權益、維護教師利益的新聞也多了起來。新華社的一篇報道說,2004年9月6日,東北某省召開全省農村教育工作會議,明確今后該省嚴禁以任何名義強行借用、扣發教師工資,凡拖欠教師工資的縣(市),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蓋辦公樓、購轎車,不準領導干部出國。
教師工資都
發不下來,還有錢去買車,領導還想出國?!按理說,我們應為該省出臺這樣的“嚴令”感到高興。
但且慢,在筆者手頭有這么一份文件,恰是該省在1994年10月出臺的:某政發[1994]112號文——《某某省政府關于保障中小學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的決定》中有言:凡拖欠教師工資的地方,一律不得建樓堂館所,政府領導不得購買小汽車,不準出國考察。
多么似曾相識的“不得”與“不準”!坐地日行八萬里,十年風吹雨打過,問題與對策卻外甥打燈籠——照舅(舊),如何叫人不詫異?!
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拖欠教師工資”仍是病、仍需治,月亮也還是那個月亮——出臺一兩個“不得”、“不準”之類的文件,并視為“看家法寶”,問題又怎能迎刃而解?
對比之下,強烈反襯出“不得”、“不準”乃是頭痛醫腳、魚桿釣鳥的嚴重錯位: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正式施行。從該法中我們至少可以解讀出兩點,一、關于教師的合法權益,白紙黑字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這條;二、關于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清清楚楚載明了根據不同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更何況,1986年問世的義務教育法已明明白白指出,向教師按時支付工資報酬是政府義務。
一目了然,拖欠教師工資是違法,該如何處理本有明確法定,依法辦事就是,與上項目、蓋樓、買車、干部出國何干?假如,哪個縣(市)甘愿項目不上了、樓不蓋了、車不買了、領導國不出了,是否拖欠教師工資就可心安理得了?“不得”、“不準”的背后,讓人感覺到只是喊喊罷了,不必當真的。
叫喊“狼來了”的民間故事無人不曉,一度逗得眾人暈頭的那個孩子有一日終于不幸吞咽苦果的結局更讓人警世。是不是真正應該回頭審視一番,這十年中,多少樓、車、領導在拖欠教師工資中蓋了、買了、出國了?是不是值得反省,政府的治理能力、水平,難道就這樣拷貝著、克隆著“反復上演”。
在第20個教師節到來前,重彈十年前的老調難免有應景之嫌,隔山打牛的節日之禮教師們恐怕也實在難以笑納。不真正去想辦法、從根本上解決拖欠教師工資問題,單靠出臺一些所謂的“不得”與“不準”,外人看了,只能笑他們連應景都變得“這么沒有創意”!
(祝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