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市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梁鋒于9月6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9月7日《信息時報》)。他在被“雙規”期間仍當上了廣州市人大代表,因此不少媒體都拍案驚奇般以“雙規期間仍被選為人大代表”作為新聞眼。有人大代表認為,梁鋒案暴露了選舉制度的漏洞與問題,并呼吁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毋庸諱言
,梁鋒當選人大代表,選舉制度肯定存在問題。不過,撇開具體人,在這里,我想從公民政治權利層面問一句:官員在“雙規”期間就不能當人大代表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弄清楚“雙規”這項制度的廬山真面目。“雙規”(這是以前的叫法,現在應該是叫“雙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雖然在公眾印象中,“雙規”幾近于司法審查,被“雙規”的官員很少有全身而退的,因為監察機關一般不會打無準備之仗。但“雙規”畢竟只是監察機關調查有一定級別的官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特殊組織措施和手段,并不是檢察機關的偵查,也不是法院的審判,被“雙規”的官員也不等同于真正的罪犯。監察機關有權在一定時間內停止被“雙規”官員的行政權力,但無權剝奪他們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
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只要公民沒有被司法機關宣布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這種權利。至此,官員被“雙規”期間能否當人大代表的答案不是很明顯嗎?
紀律是紀律,法律是法律,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我們必須厘清它們之間的關系,以紀律代替法律,以紀律侵害、剝奪公民基本權利,雖然在某個時候可能會帶來一定效果,但畢竟不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決不能成為常態。
我反對有犯罪嫌疑的官員當選為人大代表,不過,我也反對不通過法律途徑隨便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看法甚至做法。
(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