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兩名乘客帶著4箱手機“打的”,司機把貨物放在后備廂后未上鎖。不巧的是,車在行駛過程中一箱手機被偷。于是,乘客將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讓其賠償所受損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二審審結該案,判決乘客、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據《大河報》報
道,去年11月23日下午,鄭州某通訊公司的員工邢某、張某提著四箱物品坐上了孟某駕駛的出租車。4箱物品由兩人放在了出租車后備廂內,司機孟某將車蓋蓋好但未上鎖。當車行駛有30米遠的時候,后面一名司機趕上來,告訴他們后面的貨被人提走了。邢、張稱,丟了一箱價值1.7萬元的手機。兩人向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提出賠償要求。未果,訴至法院。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于今年5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鄭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司機孟某承認當時裝上車的是4箱貨,并且上訴人所提交的證據,雖不是直接證據,但能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能證明丟失的確實是一箱價值1.7萬元的手機。邢某、張某攜帶貨物搭乘出租車,既未告知司機帶的是什么貨,又未妥善保管好所帶貨物,因此對貨物丟失,應承擔相應責任;孟某作為司機,明知客運出租車不能裝貨,卻違反規定,并且在將貨物裝上車后,未上鎖,沒有盡到保管責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孟某所在的出租車公司,應對此糾紛負連帶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孟某賠償上訴人所在通訊公司8500元,其所在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兩審案件受理費由通訊公司和孟某各負擔一半。
責任編輯:孫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