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為全面推進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創造條件。事業單位要全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統籌前職工(不包括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其現有職工原則上由轉制后的企業接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確立勞動關系。其中工作年限已滿20年且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本人提出訂立至退休合同的,單位應與其簽訂至退休的合同。同時,終止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自改企轉制基準日起,執行企業的有關制度,納入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工齡連續計算,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銜接按以下辦法處理:轉制前未啟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轉制前已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移交企業養老保險機構,其中單位及其職工未參加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繳,不補繳的不視同繳費年限。
對改企轉制后不保留國有資本或改制時辭去公職的,由原單位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或補助。省屬單位按改企轉制基準日前本人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償(補助)1個月的標準計發;市縣所屬單位的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對改企轉制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本人申請、按管理權限批準,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待遇辦理內部退養。
已離退休的人員,改企轉制后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內部退養人員可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對待。
未聘人員至少有兩次競崗機會
事業單位中未能競聘上崗的人員,由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在單位或行業系統內采取多種方式給予妥善安置。允許實行單位內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過2年,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待聘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單位和主管部門要通過興辦新的產業、轉崗培訓、行業調劑等方式,為未聘人員提供不少于兩次的競聘機會。待聘期滿仍未競聘上崗或未找到其他出路的,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進入人才或勞動力市場自謀職業,人事檔案按有關規定實行代理,并可到當地失業登記機構登記失業,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鼓勵未聘人員辭去公職從事民營經濟或自謀職業,享受國家有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從事民營經濟的優惠政策。辭職時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金。允許職工辭職后按企業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時,按企業的辦法領取養老保險金。
責任編輯:趙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