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產公司慷慨承諾購房送露臺兩個,但拿到新房的靳女士發現合同承諾的南露臺屬于鄰家,一個北露臺系子虛烏有。房屋面積也小了近9個平方米。憤憤不平的靳女士將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上海閔行區法院一審判令房產公司賠償露臺損失近3.2萬元,面積差價款近1.6萬元和其他損失1.2萬元。
2002年3月27日
,靳女士與房產商簽下《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靳女士以80多萬元的總價購下建筑面積為182.8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雖然設計圖紙上沒有標注自家通往露臺的門,但合同附件二圖示該露臺已用紅線圈入了自己的“地盤”內。在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靳女士于去年3月26日準于辦理入戶手續。此時,靳女士突然發現通往南露臺的門竟然開在了隔壁鄰居那兒,北露臺更屬空中樓閣。經測量,房屋的實際面積也比合同所示少了8.86平方米。
去年下半年,她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南露臺面積一半的損失39601.8元,返還面積差價款40634.7元和其他損失。法庭上,房產公司辯稱其所口頭承諾的“贈送露臺”僅是表示提供使用上的方便,至于面積補差已根據雙方約定實際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二中,房產公司確以紅線的形式將系爭南露臺圈入靳女士所購的房屋內,顯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而靳女士在簽訂合同前,明知設計圖紙上沒有標注通往南露臺的門,卻輕信對方的口頭承諾,亦有過錯,故本院酌情認定房產公司應予賠償的金額為近3.2萬元。至于房屋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根據有關規定,房產公司須承擔差價。另外,房產商擅自改變小區平面布局和房屋結構而給靳女士帶來的損失,因不具備恢復條件,故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賠償靳女士1.2萬元。(楊克元
陸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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