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重慶1月11日電
重慶市公安局11日通報,在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王建東、宋濤、向一明等3人于1月10日被正式逮捕。
偵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開縣羅家16H井現場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鉆采工藝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王建東在發現并證實鉆具內的測斜儀已損壞后,將此情況告訴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12隊技術員宋濤。王建東提出要換測斜儀、卸下鉆具內的回壓閥,并在當晚令工人實施。宋濤對王建東的提議未表示異議。而按照企業的相關技術規程和“羅家16H井鉆開油氣層現場辦公要求”的明文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另據事故原因分析,是有關人員違規操作,將12月21日下鉆的鉆具組合中的回壓閥去掉,才致使起鉆發生井噴時鉆桿內無法控制,井噴失控。王建東明知卸下回壓閥可能造成井噴事故的后果,卻提出卸下回壓閥的鉆具組合方案;宋濤明知王建東的方案違背了有關的規定,不提出異議,未盡到現場技術人員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兩人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12隊副司鉆向一明,帶領4名工人在羅家16H井進行鉆具起鉆操作中,在起了6柱鉆桿后才灌注鉆井液1次,致使井內液壓力下降,違反了單位有關細則中“起鉆中嚴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鉆井液1次”的規定及川探12隊針對羅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氣井的特點所作出的每3柱灌滿1次的規定。
事故專家組的鑒定報告認為:起鉆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鉆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是造成溢流并導致井噴的主要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向一明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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