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因病就醫時,從掛號領取掛號單時起,病人同醫院的合同關系便告成立,病人即擁有了特定的醫療權利,享有從該醫院獲取醫療服務的權利。
生命健康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病人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機能。
受尊重的權利。醫師在工作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就是說,病人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不能因年齡、性別、職業、病種、社會地位、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其隱私權受法律保護,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未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知情同意權。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獲得賠償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由于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而造成身體傷害的,病人有獲取賠償損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