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糾紛的范圍不同。仲裁機構受理的糾紛有一定范圍限制,在我國仲裁機構只能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當事人有權處分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法院受理糾紛的范圍則沒有限制,幾乎一切糾紛都可以訴訟到法院解決。
對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不同。仲裁機構對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來自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規定,即國家的授予,無許當事人同意。
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仲裁員是由當事人自己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主任指定,不具有國家官員的身份。法官是由國家任命,是國家的司法官員,當事人沒有選擇權。
適用的程序不同。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則,比較簡單靈活,而訴訟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遵循的原則和制度不同。仲裁須遵循自愿原則、訴訟則遵循處分原則。仲裁審理及裁決不公開進行,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訴訟則一般公開進行,實行兩審終審或三審終審制度。
強制執行法律文書的方式不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將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同,法院判決由法院自己實施強制執行,而仲裁裁決不能由仲裁機構來實施強制執行,而必須通過法院來實施。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