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指定產品給說法
如今,我們漫步街頭,進入商場,或參加大型文體活動,在柜臺上,從廣告中,時常能見到標有“××××指定產品”的商品。如果留心一下,恐怕每個家庭都能找出幾件“指定產品”。小到牙膏、飲料、洗衣粉,大到電冰箱、洗衣機、家具,還有保健品、化妝品、文體用品、計時產品、學習用品等等,可謂“應有盡有”。眾多的“指定者”,或是某“大會”,或是某“比賽”,或是某“節”……
貼上“指定產品”的標簽,那產品無論質量如何,都會身價大增。因為在廣大消費者的心目中,既然是某權威機構“指定”了的,那就是信得過的,質量是有保證的。“指定產品”的字樣,實際上起到了產品廣告和促銷的作用。
然而,在“指定產品”日趨走紅的今天,人們也不能不提出諸多疑問。疑問之一:究竟誰有權來“指定產品”?目前的情況是,一些政府部門、群眾團體、大型活動的組織者,甚至一些名人(組織)都可以“指定產品”。這個“指定產品”的權力是誰賦予的呢?其權威性由誰來認定?至今似乎還沒有一個“說法”;疑問之二:“指定產品”的質量誰來負責?評價產品質量,一般應有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科學的檢測結果作出!爸付óa品”在“指定”時,似乎并沒有這些權威部門的質量認可,怎么能確定其質量的優劣呢?如果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是由“指定者”負責,還是由廠家或銷售者負責;疑問之三:隨便“指定產品”是否有悖有關法規?標“指定產品”實質上也是一種廣告行為,這是不是違背了廣告法?因為對于產品如何宣傳,廣告法有明確的規定。由某些政府部門或有政府部門職能的機構來“指定產品”,是否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如此等等。
我認為,作為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向廣大消費者推薦產品的一種手段,也就是頗為流行的“××搭臺,經貿唱戲”的一種作法,“指定產品”也不是不能搞。但是,對“指定產品”必須有個“說法”,即要有權威部門確定“指定產品”的資格,要有嚴格的申報審批制度,要對產品和生產廠家進行鑒定,要依法規范“指定產品”活動,“指定產品”要同推出名牌產品和精品結合起來,切忌過多過濫,避免對廣大消費者產生誤導。
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面對近年“指定產品”“走紅”的現狀,實在該給“指定產品”一個“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