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官司越來越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判賠數額也在不斷突破,人的尊嚴價值正在法律中凸現出來。
去年,“丑女”高彬把一家對她有相貌歧視而拒絕她入內的酒吧告上法庭,要求精神賠償5萬元,但法院一審只判賠4000元。然而實際上,4000元在當時的精神賠償案件中還是較高的數額。
很長時間以來,法官遵循著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在一般的案件中,精神賠償的數額不超過5000元。這種情況最近發生了變化。不久前,一位孕婦被狗咬傷后注射了狂犬疫苗,不得不打掉腹中兩個多月的胎兒,因此她要求1萬元的精神賠償,而法官在判決中全額支持了她的要求。
對于精神賠償的具體數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要求法官根據侵權的過錯程度、造成后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多個省市已經作出了關于精神賠償的地方性法規,其中規定了賠償的上下限,但差別也是相當大。
雖然現在不少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對于精神賠償已經有所突破,但是仍然有點“心里沒譜”,因為自由裁量度過大,有可能較多地加進法官個人的情緒和個人的認識,所以他們希望能夠在細則中較細地規定,什么樣的侵權適用多高的賠償,真正為尊嚴“定個價”。勁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