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消息8月30日,北京市宣武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懸賞取證案。這原本是一起極普通的名譽權糾紛案,但由于起訴一方在取證上使用了張貼啟事“懸賞取證”的方式,使得此案多了一層特殊意義,給司法實踐提出了一個新課題。
楊女士與劉女士系鄰居關系。5月28日18時許,二人在她們居住的大院門口(某居委會附近)相遇后,因話不投機發(fā)生吵打,由于時值下班時間,激烈的爭吵聲引來了眾多的鄰居圍觀。此后,楊女士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翌日起,楊女士先后兩次在事發(fā)地張貼尋找證人啟事,稱5月28日18時40分許,在此發(fā)生了一起攔路打人的事件,其本人被一個六十余歲的女人當眾毆打、謾罵及人身攻擊;其對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討回公道,懇請在場鄰居將所見所聞反映給法庭;并表示自己將對此予以酬謝。
不久,楊女士果真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劉女士起訴到了宣武區(qū)法院,并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供了劉女士謾罵她的有關證據。
庭審中,被告劉女士對楊女士表示了極度不滿,稱原告的這種取證方法嚴重干擾了司法公正,系明目張膽地收買證人,同時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遂當庭對楊女士提出反訴。而楊女士則矢口否認自己曾收買證人。
據了解,張貼啟事明確表示要對出庭證人許以酬金致謝并應用于民事訴訟的案例在北京市尚屬首例。當時在法庭上爭執(zhí)不休的二位當事人怎么也沒想到,圍繞她們的這起普通的民事糾紛、原告楊女士的這種特別的取證方式目前已成為司法界乃至社會各界人士談論的熱點話題。
法院認為:楊女士指責劉女士侵犯其名譽權應提供相應證據。因楊女士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并未就劉女士對其名譽權造成侵害作過陳述,且在其張貼的啟事中明確作出了將對為其作證的證人予以酬謝的承諾,故法院對為其作證的證人陳述的證言不予采納。由于楊女士在張貼的啟事中,并未寫明劉女士的姓名,亦未捏造事實、公然丑化劉女士的人格,因此,法院對劉女士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及劉女士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