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先生在購房中與開發商發生糾紛,但出于種種考慮,他不愿去法院解決,他聽說仲裁部門亦能處理糾紛,遂向有關部門咨詢。
點評:
購房合同中,往往有一項解決糾紛方式的條款,就是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是選擇仲裁方式解決還是訴訟方式解決。那么,兩種解決方式有什么不同?
公開性分析:仲裁過程是不公開的,這與法院公開審判是不同的,這樣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等可以得到保護。
便捷性分析:幾乎所有的當事人都會咨詢律師這樣的問題:“這個案子大概多長時間能弄完?”
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審的審限是6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話,則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這就是說,一個案件如果在法院審理,則形成生效判決的時間可能會需要9個月,對一般人而言,這確實長了一些。
如果是選擇仲裁方式的話,情況就不一樣。《仲裁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仲裁的時間限制,但是各個仲裁委員會在其仲裁規則中基本都做出明確規定,仲裁所花費的時間比訴訟少一些。
最關鍵之處在于,仲裁一裁終局。也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做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可申請撤銷情形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任何形式的二訴、異議、復議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這樣,就不會出現類似法院二審的過程,在時間上可能非常快捷。
執行力度分析:很多人打官司,就怕得到一張法律白條,如果無法執行,官司還不如不打。那么,仲裁的裁決結果如何得以切實執行呢?
根據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法律效力是
等同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沒有必要擔心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