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君于今年8月1日自行組裝爆炸物兩個,下午4時,啟動引爆裝置后,將爆炸物存放在大同中百超市
存包處。4時45分許爆炸物爆炸,當場炸傷27人,其中1人重傷、5人輕傷、21人輕微傷。8月3日晚,被告人馮君利用實施爆炸相威脅,先后給大同市兩家飯店撥打電話進行敲詐。8月4日晚,當被告人繼續打電話敲詐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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