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等秘密的權利,未經其許可,不得加以刺探、公開或傳播。
2、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監聽、窺視,但依法監視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窺視或者騷擾。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窺視、調查或公開。
5、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得非法調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財產狀況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儲存于計算機內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開,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等,不得非法調查或公開。
8、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
9、公民的向社會公開的過去或現在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罪犯強奸、患有某種疾病等,不得進行收集或公開。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純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加以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