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姓劉的老同志,他于1996年借給別人3萬多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對方一直賴著不還。為了討債,他不知找了對方多少次,甚至不惜“拳腳相加”但仍未能要回。當他想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時,事情已經過去了3年多,時效已過,他已喪失了勝訴的機會。當問及“你為什么一開始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時,他回答說:“我怕打官司”。
他的回答很簡單,但卻暴露了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即人們知道法律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在實踐中卻不愿通過法律解決問題。當然,這里不乏“礙于情面”。不愿打官司,歸根到底仍然是一個法律意識的問題。
其實,法制社會的法律不僅是一種理論,更重要的是一種觀念,而且這種觀念已經成為一種穩固的法律意識,人們也以能夠生活在法律的氛圍之中為榮。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效應,是因為法律與權利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也就是說,法律是權利之母,同時也是權利的護身符。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