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從事社會學研究的人士認為,舉報人冒著風險對貪污腐敗行為進行舉報,最終的獲益者是社會。因而,讓舉報人從舉報腐敗案中有所收益,體現的正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對舉報人的獎勵可以大大降低懲治腐敗的成本。
但是,會不會有舉報人為了多拿獎金而夸大舉報數額,或者為了
發泄私憤而無中生有、誣陷無辜?本溪市就出現過這樣一件事:某區檢察院根據舉報,對一個受賄案進行了偵查,結果發現:舉報的幾百萬受賄金額和查實的金額相差非常懸殊。而這個舉報人的目的非常簡單:扳倒企業的負責人,拿到自己該拿到手的退休金。還有人士向筆者道出了另一種憂慮:“舉報人現象”的出現,會不會引發負面效應,導致浙江瑞安那個人稱“地下組織部長”的“阿太”式人物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