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探訪“職業舉報人”現象,日前,筆者來到了本溪市檢察院,看到了該院于去年7月31日頒布實施的《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據該院有關人員介紹,這個獎勵舉報辦法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就其內容而言并非新聞。它的新聞性在于該辦法實施后,在本溪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群眾舉報案件大幅度上升,現在該市80%以上的查處案件都是群眾舉報的。本溪市檢察院還專門建立了舉報獎勵基金,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出乎意料的是,筆者希望采訪“舉報人”的請求被一口拒絕了。有關人士表示,我們沒法與這些人取得聯系;即便能與他們聯系上,按照有關紀律,我們也得對舉報人的情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檢察機關認為,與其稱這些舉報人為“職業舉報人”、“自由舉報人”,不如稱之為“兼職舉報人”較準確。從這些人員的構成看,他們多數并不是僅僅靠舉報生存的人,而是富有良知的公民,是出于對腐敗的痛恨才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因此,他們的舉報行為只是“第二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