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寫有:“正式協議”簽署后甲方(山西省吉縣政府)應一次性支付乙方(山西省農科院名優產品科技開發中心)策劃費10萬元。在庭審中,吉縣認為,已經簽署的協議并非所謂的正式協議。根據他們的理解,除了現有的三份文件外,還應該單獨簽一份正式協議。那么正式協議在哪里呢?事實上,無論是被告方還是原告方都沒有所謂的正式協議。開發中心提出,正式協議即本協議,一旦該協議簽字后就成為正式協議。吉縣方面不同意此看法,提出,如果本協議即正式協議,為何不直接稱“本協議簽署后”。
在庭外接受記者采訪時,開發中心代理人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分歧是由于當時打印文件時筆誤所致。雙方都承認,從來沒有另外討論過“正式協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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