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近日發出通知,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管理中心不得興辦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對因管理中心興辦經濟實體或投資、參股造成住房資金損失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委員會(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提請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追究決策者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部說,目前,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興辦經濟實體或投資、參股等問題,使住房資金的管理出現了很大風險,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建設部的通知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中心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的前提下,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是管理中心惟一的保值手段。
通知說,各地住房委員會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管理中心所辦經濟實體進行一次全面審計,注入資金全部收回到出資賬戶,注資產生的收益劃入相對應的增值收益賬戶內,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相應處理。審計報告和處理結果要報送住房委員會。建設部的這份通知要求各管理中心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脫鉤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收回各類投資、入股資金。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