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被害后母親出走17年 兒子起訴母親要求追究遺棄罪
▲父親生前,小張一家三口的合影。受訪者供圖
今年7月,紅星新聞首發《父親被害后母親出走17年,20歲兒子控告母親遺棄警方對其母向檢方提請批準逮捕》的報道,引發社會關注。
今年4月,河南太康縣的小張在父親被害,兇手脫罪,母親離家出走十幾年后,通過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控告其親生母親張某在自己三歲時對他故意遺棄。小張懷疑,母親與兇手有所牽連。他在刑事自訴狀中還提出,希望辦案機關調查其母張某在其父親被害后,遺棄親生兒子的動機以及離家出走的原因。
11月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審理此案的太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張的母親張某構成遺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父親被害,母親離家出走
十多年后母子相見“溝通并不愉快”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07年7月,河南太康縣芝麻洼鄉發生了一起命案。在當時村委會大院內經營診所的張占偉,被人殘忍殺害。
幾天后,同村人張某委被抓,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據張某委于2007年7月19日在公安機關所做筆錄顯示,他稱張占偉是惡魔,也是自己的好朋友。殺害張占偉是除掉惡魔、消除隱患、替天行道。這一說法多次出現于筆錄中。
當時辦案警官曾告訴張占偉父親張士敬,嫌疑人張某委患有精神病,且有相關病歷和鑒定。
在該案偵查終結,移送檢方后,2013年10月31日,太康縣公安局以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張某委患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由,作出撤案決定。2013年11月12日,太康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委提出強制醫療申請,同年12月12日,太康縣人民法院對張某委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對此,張士敬不服,曾不斷提起申訴,不過張某委至今仍在精神病院治療。
▲張士敬指著其子當年尸體躺臥的地點
2007年夏,張占偉遇害后不久,其妻張某離開張家,留下當時年僅三歲多的兒子小張。
小張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死后一直跟著爺爺奶奶生活,他十多年來從未見過母親。自己聽到過關于母親出走的只言片語,同時,他通過新聞報道了解到父親被害的經過后,加深了對母親的懷疑。“我爸去世后,我的撫養權應歸我媽所有,她是我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她是有能力撫養我的。”
2022年12月17日,小張找到同村長輩,要到了母親的電話。多年未見過母親的小張還想弄清楚,母親和兇手到底有啥關系,為什么拋棄親生兒子離家出走十多年。
然而,此后小張與母親雖然相見,并添加了微信,但二人溝通并不愉快。小張回憶與母親相見時的情景說:“正常情況下,一個母親那么多年沒見兒子了,應該會直接就撲過來。她的行為就是非常非常淡定,(看到我)走過來。”
2022年12月20日,小張曾給母親發消息:“……就好像從我出生,你就一直沒把我給放在眼里,心里就沒有我……我真的特別搞不懂,你既然不喜歡我不想對我好,你為什么把我給生下來?”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母親當時回復:“我承認對你關心不夠,也不至于沒把你放在眼里,我也是第一次做媽媽,我不懂如何照顧你。”
之后,母子之間發生激烈爭吵。
2023年1月3日,張某通過微信向小張發來一封手寫信,并向小張表示,這是“最后一次給你發信息”。信中稱,“不管兒子認我不認,我都不抱希望了……”
兩個月后,小張同樣手寫給母親回了一封信,其中寫道:“……我不知道為啥,你一走就10多年,不管我,完全不在乎我。”
此后,小張與母親再無聯系。
▲2023年1月3日,張某通過微信向小張發手寫信。
兒子起訴母親要求追究遺棄罪
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罪名成立
今年4月,小張向有關部門提交一份刑事自訴狀,要求追究其母親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小張在自訴狀中寫道,自己3歲時身患先天性脊柱裂,這個病如果不治療會造成下半身癱瘓,2010年,在北京兒童醫院做手術時需要親生爸媽簽字,爺爺想去找母親來北京簽字。但是母親并沒有來。
小張認為,其母親遺棄他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構成遺棄罪。我國刑法規定,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小張還在自訴狀中提出,希望辦案機關調查其母在其父被害后,遺棄親生兒子的動機以及離家出走的原因。
案卷材料顯示,張某因涉嫌遺棄于今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檢察機關批捕并提起公訴。
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7月12日晚上,張占偉被張某委用菜刀砍傷致死后,張某明知其兒子患先天性脊柱裂疾病,仍獨自離開張莊村直至2024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張某未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子進行照顧,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長達十四年。
在此期間,小張于2010年因患先天性脊柱裂疾病到北京治療時,張某在有能力支付醫藥費的情況下未支付醫藥費,導致小張身患重大疾病,沒有得到及時救治,落下后遺癥,張某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兒子,情節惡劣。
小張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10月,張某涉嫌構成遺棄罪一案在太康縣人民法院開庭。她母親當庭認罪,但并沒有表示出悔意。
11月5日,審理此案的太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張母親張某構成遺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于年幼、患病的兒子長達十四年不聞不問,不提供生活來源,有義務撫養而拒不撫養;明知兒子患有嚴重疾病長期不予照顧,不及時救治,致使其子錯過最佳治療時間留下后遺癥;在兒子治病最需要撫慰且需要家長在手術單上簽字的關鍵時期拒不到場,有能力支付相關費用而拒不支付,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指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予并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該義務是無條件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張某的行為不僅給其子造成了身體、精神乃至心靈上難以平復的創傷,也與我國父慈母愛的道德風尚和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社會期許相悖,嚴重傷害了社會公眾的心理,本應重加懲處,但念及張某當庭自愿認罪,無犯罪前科,同時考慮到母子之間畢竟血濃于水,有朝一日機緣湊巧或能冰釋前嫌,故從有利于母子和解出發,酌情對張某從輕處罰。
拿到判決書后,小張表示,他母親對他連個道歉都沒有,也沒有表現出愧疚。“(對母親)沒有同情心,這是她應得的。”
小張表示,他現在希望搞清楚父親為什么會被殺害,也希望辦案機關繼續調查背后可能存在的問題。(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張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