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的發布,也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事實上,在個人破產領域中,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臺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臺州137件,占比過半;溫州56件,麗水41件。全省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臺州80件,溫州、麗水各33件,紹興1件。
據悉,此次發布的工作指引,提出了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同時明確,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者政府部門的公職管理人,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此外,還明確,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財產分配方案等將由債權人會議審議,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的審議結果,作為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范圍、金額的重要依據。
經了解,工作指引發布后,浙江接下來還要做三件事: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