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開始,嶗山法院立案庭就經常收到嶗山區深圳路某小區業主們的起訴狀,大家不約而同地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原來按照合同約定2010年5月就應到手的新房,結果讓業主們一直等到2011年6月份。業主們紛紛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業主上法庭討要違約金
2009年孫先生相中了深圳路的一處小區,并在當年的5月11日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0年5月1日前將房屋交給
據了解,因為這個原因起訴開發商的并非只有孫先生一人。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從去年開始就有該小區業主陸續到法院起訴開發商,到現在有的已經審理完畢,有的業主還在起訴中,涉及居民已經多達數十戶。
開發商稱天冷影響施工
面對業主的質疑,開發商對逾期交房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沒有異議,但他們認為,逾期交房的時間計算有問題。據開發商在法庭上提交的證據顯示,在與業主簽訂的預售合同補充條款中注明,合同簽訂后因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新頒布的可能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法律法規通知而導致延期交房,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稱,2009年冬季天氣嚴寒,開發商在施工時,被青島市建委下達通知勒令停工40天,因此影響施工并最終導致出現逾期交房,這屬于不可抗力,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計算逾期交房的時間應扣除40天停工時間。
已有業主拿到違約金
法院認為,開發商直到2011年6月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構成了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對于開發商提出的逾期交房原因,由于開發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可。最終法院一審裁定,經重新計算后開發商需在10日內支付孫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2.5萬余元。除孫先生外,其他起訴的居民也將獲得相應的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