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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分局公平交易處根據舉報,依法查處了一起銷售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案件,對違法當事人處以3.5萬元罰款,依法維護了商標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區工商分局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汾酒公司)舉報,反映開發區某公司正在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接到舉報后,分局公平交易處執法人員根據領導批示立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銷售 ????經查: 當事人從山西喜愛酒業有限公司購進66盒“53°三十年青花瓷”、60盒“48°三十年青花瓷”、72盒“53°老白汾酒”, 42瓶“53°乳玻汾酒”用于銷售,貨值共計30360元。上述商品經商標注冊人山西汾酒公司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內的上述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注冊商標的汾酒進行了扣押。 ????案情分析及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標識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 [2005]第172號)規定:“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商標注冊人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商標標識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鑒定者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予以采納。”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系“杏花村”汾酒的商標注冊人,當事人對其鑒定為侵權“杏花村汾酒”商品的結論,沒有提出相反證據推翻,因此執法人員認為,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采納。 ????我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破壞了商標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標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一、沒收侵權山西“杏花村”汾酒240瓶(盒);二、罰款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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