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楊仕成
@華西都市報:
最郁悶司機,違法了131次,自己居然不知道,直到接到交警的電話;按照最低處罰標準都要遭扣393分,罰款13100元。
最爭議回應:沒有必須告知義務,但車主或駕駛員有查詢車輛違法記錄的義務。
“居然有131次電子眼違法,其中109次都是在國道108發生的。我疑惑的是,為什么之前沒有得到任何人、任何方式的通知。”昨天,劉麟琳女士撥打華西都市報96111反映,她父親2011年的六月份買的車,前天,廣漢市交管部門給他父親打電話,告知其車子有大量的交通違法需要處理。
“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是嚇一跳。共有131次電子眼違法,其中109次都是國道108發生的。”劉麟琳說,她父親到廣漢交警大隊去問了,罰款都要交一萬三千多元,“我認為相關部門做得不好,為什么要積累了130多次以后才通知當事人?”
“不是我們等到積累了130多次才通知,是因為車主留的聯系方式是成都的一個車行的座機號碼,我們從去年12月開始,打了多次,對方都稱沒有這個人。”帶著劉麟琳的疑問,記者致電廣漢市公安局,隨后,廣漢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何慧作出了回復,她說:“按照超速扣罰的最低標準扣3分、罰款100元計算,劉女士父親的車要扣分393分,罰款13100元。”
何警官介紹說,一般電子眼抓拍違法,都由系統通過短信的方式送達車主預留的手機號碼,“但劉先生預留的是個座機號碼,所以就沒有送達到。”
“我們也是上個月才發現劉先生違法這么多次的。”何慧說,公安部內部網有個報警系統,對于違法信息超過100次還沒有處理的情況會予以報警,“直到看到報警信息,才知道劉先生的車輛有這么多次違法,我們處罰室的李警官隨即通過各種渠道聯系劉先生,前天,終于找到了他的手機號碼。” 華西都市報記者唐金龍爭論焦點
違法該如何告知?
交警:“可以”但“不是必須”
“新的道交法對于違法信息告知車主沒有明確規定。”何慧說,“我們對違法信息發布的處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05號令)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是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須。”何慧強調說,而根據新的道交法的規定,“駕駛員或車主有查詢車輛違法記錄的義務。”
“電子警察抓拍的違法信息,我們第一時間就將信息錄入交警系統,并通過四川公安交警網發布,供車主和駕駛員查詢。”何慧說。 車主:文件規定“應該及時告知” 從事法律工作的劉麟琳女士則找到了不同的依據。“公安部關于規范使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 54號)中明確指出:交通技術監控資料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監控資料記錄的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時間、地點和事實,接受處理時需攜帶的相關證件,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聯系電話和違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填發的日期等,通過掛號郵寄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劉麟琳告訴記者。
“就我們家這輛車的違法事件,可以看出這里面有很多值得探討的東西。”劉麟琳說,“將保留走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
對此,“這兩個文件都是公安部發的,現在也不好說誰對誰錯,我們可以坐下來協商處理。”何慧警官說。記者手記
采訪中獲悉,這種違法100多次卻不去處理或者說不知曉的情況,十分少見。兩年前,在成都出現過一例,車主是知道自己有違法,卻沒有去處理,越累積越多,終于扛不住了,交了1萬多元的罰款。而本文中所述的車主,卻表示自己不知道違法了100多次,直到交警部門打來電話。
車主一方表示沒有收到信息,交警部門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交警方面則回復說:“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須告知。”雙方都拿出了相關文件作為依據。
本文的焦點最后落在了兩份文件上,一份說可以告知,而另一份則說應當告知,到底誰對誰錯?姑且等這兩份文件打完架再說。(記者 唐金龍)